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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司法救助 传递检察温度

【字号:    】        时间:2022-03-31      

 

如何加强司法救助 传递检察温度

近日,武汉铁检院第三检察部党支部举办“以政治说办案、讲工作”案例研讨会,支部全体干警就一起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件开展深入探讨,碰撞思想火花,切实引导广大干警转变司法理念,提升办案质效,把讲政治内化于心,见之于效。

司法救助能否关口前移?如何把“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实到检察办案工作中来?“应救助尽救助原则”如何准确把握?刑事赔偿后,是否意味着获得了赔偿的申请人就不能进行司法救助?在案例研讨会上,第三检察部负责人胡君达同志主持活动,并结合发言内容适时抛出问题,引发干警思考。

 

“以往办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基本都局限在审判环节,大部分是法院生效判决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赔偿到位的前提下才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现,部分家庭由于主要劳动力因案致死或致残,丧失了主要生活来源;部分被害人因诉讼实效原因,不能及时得到赔偿,加之生活压力过大,便开始长期上访,有些还对案件承办人进行言语威胁、人身攻击等。以我院受理的闫某某司法救助案件为例,被害人闫某某就是因为不了解司法程序,认为取保候审办案时间过长,得不到有效的赔偿,就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该案件之前就来我院进行控告,我院初步核实后认为申请人闫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虽然我院尚未受理该起故意伤害案,但我们积极接待来访,按照控告信访事项进行办理,同时主动和公安机关沟通,协商要求公安尽快移送案件。同年6月18日我院受理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后,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我认为司法救助程序前置十分必要,对于及时解决因案致贫家庭的生活困难窘境,缓解被害人家庭的生活压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方面效果会更好,也更加有利于体现司法正义,体现司法温度。”

“许多案件虽达成和解,进行了赔偿,但并不一定能赔偿到位,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家庭条件所限,虽然已向被害人支付了一定的赔偿金,但对于后续的治疗费用还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对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不仅强化了和解力度和实质性效果,更是从司法上对被害人宽容的认同,被告人也确实没有继续赔偿的能力。分析本案,对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就是对遭受犯罪侵害却无法获得合理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有效的辅助性救助措施,不仅能抚慰被害人及其家属受伤的心理,切实保障人权,将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化解在萌芽状态,也能预防和减少涉检涉诉案件的发生。”

“因生活日常纠纷引发的一些伤害犯罪中,当事人双方往往是生活条件较差,收入不高较为贫困的状况,在伤害案件发生后,虽然被告人受到刑事惩罚,也有赔偿的意愿,但往往无赔偿能力或不能对被伤害人进行合理的赔偿。被害人人身受到伤害、家庭生活陷入极大困难,在赔偿不足的情况下,得到救助就成了当事人最“急难愁盼”的事。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对因案致贫、因案造成生活极大困难的群众进行救助,可以最大限度的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是切切实实把‘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实到检察办案工作中。”

“从2016年出台的试行的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到2021年颁布的正式规定,一个突出变化就是新添加了“应救助尽救助原则”,强调“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均应当及时提供救助,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从这个角度看,分析本案,实施司法救助,在充分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方面效果更好,也让符合求助条件的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检察温度和司法关怀。”

参会干警针对这起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展开研讨交流,畅谈体会和感受。大家结合办案实际、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踊跃发言,各抒己见,时间在热烈的交流声中悄然流逝。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喻德祥也积极参与案件研讨,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强调说: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存在刑事被害人主动申请司法救助较少的情况,我们要把开展司法救助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结合起来,摒弃“坐等靠”观念,变被动为主动,主动搜集线索,主动联系救助对象,主动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带案上门提供检察服务,比如上门收集救助资料,发放救助资金等工作,要让群众办事少跑路。

司法救助是法律的一抹温情,是真正把讲政治落实到办案中的具体体现。充分发挥能动检察的效用,用好司法救助这一功能,既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为党的二十大召开营创稳定氛围的需要,也是推动司法公平公正落实落地的需要。